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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 (汪家、十里及湿地中心片区)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3038 次 【字体:

为妥善做好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汪家、十里及湿地中心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汪家、十里及湿地中心片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上饶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旭日街道办和桥下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在征收决定公告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也可享受相应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第四条  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四、抢栽、抢种农作物、树苗等。

如发生上述情况按原建筑状况予以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同时结合现场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六条 征收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选择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安置三种方式。不需要安置房的,则给予货币补偿;需要安置房的,则采取预先补偿后购买的办法。附属物及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                1000元/㎡

砖混结构                900元/㎡

砖木结构                 700元/㎡

(二)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含住改非房屋)征收预先补偿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                 750元/㎡

砖混结构                  700元/㎡

砖木结构                  500元/㎡

二、住改非房屋

(一)乡道、村道及村庄里面集体土地上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营业二年以上至今的小卖部、小作坊,按同等结构的住宅房屋面积上浮30%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标准上浮;选择住宅房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面积标准上浮)。临主干道边的住改非房屋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以上(含二层)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三、猪舍和家禽养殖场

猪舍和家禽养殖场的征收,分甲、乙两个等级采取货币补偿:

(一)批建手续齐全,规模化养猪达到50头或养殖禽类达到500羽以上,结构为砖砌墙、人字梁、盖土瓦、水泥地面、正规养猪槽、水、电到位的猪舍或家禽养殖场为甲等,补偿标准为550元/平方米。

 (二)批建手续齐全,其结构差于甲等的为乙等,补偿标准为460元/平方米。

(三)猪舍围栏(含水泥地)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四)简易搭建的猪舍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五)肉猪的搬迁损失按15元/头的标准补偿。

(六)家禽的搬迁损失按3元/羽标准补偿。

四、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房屋批建手续齐全,主体已完工,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

(二)房屋批建手续齐全,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视情况,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30%以内。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补助拆除人工费70元/平方米,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附属物

简易房                    80元/平方米

晒谷场                   50元/平方米

挡土墙                   150元/平方米

围 墙                   120元/米

压水机或水井                 1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3000元/座

果树(挂果)                1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

大毛竹                   10000元/亩

小毛竹                   6000元/亩

粪 坑                    100元/个

沼气池                   10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部

 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                1500元/台

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等)  3000元/套

六、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偿

(一)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1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1000元/户,共计2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每月按600元/户计算;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户,补偿每月临时安置费600元/户,临时安置期限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按每月900元/户标准予以补偿。临时安置期限按实际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安置房安置

一、安置地点:里坞、余家、开山、廖家安置点

二、安置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土地。

三、安置房户型:按建筑面积分约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安置房产权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四、安置房购买原则及家庭人口数的确认标准:

(一)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户,人均可购安置房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二)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且家庭可购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户按家庭人口数人均可购买面积之和;因安置房户型设计等原因,可另行购买40平方米之内面积的安置房;

(三)被征收户的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主要依据,人口数的确认参照下面办法执行:

1.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常住人员;

2.入伍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现役士兵和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3.入校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在校学生;

4.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5.户籍在被征收地的服刑或被劳动教养人员;

6.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户籍迁入被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7.被征收户户主为独生子女,其两代以内直系尊亲属健在但未登记于同一户口簿中的,健在人数为两人以上的,可增计两个人口数,健在人数为一至两人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被征收户户主为非独生子女,其两代以内直系尊亲属健在但未记载于同一户口薄中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

8.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

9.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安置房按700元/平方米回购。

(五)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被征收户选择的安置房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

(六)附属房不予产权调换。

(七)安置房交付时,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不符的: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若超出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则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若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在协议签订时已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购买的,则按实际安置面积结算;未超面积购买的,则按2200元/平方米(2950元-750元)补偿。

五、安置原则: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根据房屋搬空时间顺序,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书发放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

第八条 被征收户购买商品房优惠措施

鼓励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由县政府给予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户一定的购房补贴,具体办法参照《上饶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九条 奖励措施

一、搬迁速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时间节点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的奖励(不包含放弃安置奖励部分):20天内给予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的,也可给予10%的奖励。

二、住宅房放弃安置奖

按照就近安置原则,综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和安置地段等因素,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合理选择安置房,经评估,特制定如下奖励措施:凡是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给予1850元奖励,已选择了安置房的面积除外。

第十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组织实施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工作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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