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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018-00005 发布机构: 教体局
发文日期: 2018-01-10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文 号: 饶县教体发〔2018〕1号 关键词: 上饶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上饶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管理,规范学校物品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各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饶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上饶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饶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上饶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中学、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县直学校:

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上饶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遵照执行。

 上饶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全县公办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按本办法办理物品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品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所需的教育教学用品和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具体采购品种参照政府采购目录,接受县政府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成立由局班子成员、采购办、执法监察室、各股室负责人组成的县教育部门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办,负责教育部门采购工作。执法监察室实行监督管理,采购办依法组织牵头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条  物品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各采购单位将需采购的物品计划报采购办或项目相关责任股室,经采购办或项目相关责任股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物品的品种类型、数量和金额,确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采购基本程序及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单位批量购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或单件购置金额在2千元以上的物品,实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学校先递交《上饶县中小学校集中采购申请表》、局分管采购办领导审批后,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采购程序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严禁先购买后报批、化整为零的现象发生,杜绝负债采购。批量购置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单件购置金额在2千元以下的物品,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品,需采购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递交《上饶县中小学校大宗物品采购申报表》,由采购办初核,教体局分管采购办的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局采购办会同采购单位报县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采购单位递交《上饶县中小学校项目采购申报表》,由项目相关责任股室初核,相关责任股室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项目相关责任股室会同采购单位报县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报县政府采购办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第九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县教育部门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进行详实的记录备案。同时,应当将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县教育部门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不得以转包方式履行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健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大宗物品或项目采购结束后,上饶县政府采购验收书(一)由采购办人员、分管领导;上饶县政府采购验收书(二)由项目相关责任股室人员、分管领导派人和采购单位并邀请相关专家共同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供应商、采购单位或县教育部门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直接通知供应商,也可以通过县教育部门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超过限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作退货处理。验收结果与采购约定不完全相符,但不影响质量,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县教育部门物品采购领导小组协商后,可减价接受。

第三章  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物品采购资金支付按相关规定办理,即由采购单位凭物品采购审批表,必须附采购合同、《采购物资验收付款通知书》,国家统一税务发票到县教育体育局会计核算站报帐,由县教育体育局会计核算站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汇入采购供应商资金帐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采购金额超出购置科目可用预算指标或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采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第二十条 对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采购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部门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3日起施行。

附件:

201801101103248881.docx

 附件:1.上饶县中小学大宗物品采购申报表

2.上饶县中小学校项目采购申报表

3.上饶县政府采购验收书(一)

4.上饶县政府采购验收书(二)

  

上饶县教育体育局    

2018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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