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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9-2018-00003 发布机构: 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18-01-05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文 号: 饶县农发﹝2017﹞14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上饶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饶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农技推广综合站,局属各单位:

现将《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县农业局

                               2017年3月16日  

 

 上饶县农业局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农业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按照省、市农业主管部门关于做好农业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业行政调解的重要意义

  农业行政调解是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的重要措施。制定并实施好农业行政调解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是新时期农业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

  二、农业行政调解目标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农业行政调解,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农业行政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畅通农业行政调解渠道,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机关在农业矛盾纠纷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农业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农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农业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四、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农业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平等公正原则。农业行政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双方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调解应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矛盾纠纷。

  3、积极主动原则。农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发现行政争议,积极主动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办法。

  4、注重效果原则。农业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农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五、农业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农业行政调解的启动。农业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农业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农业行政调解的受理。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农业行政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农业行政调解的实施。受理农业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农业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农业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4、农业行政调解协议的签订。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农业行政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农业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农业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调解协议签订后,是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案的审理;是其他特定矛盾纠纷的,其它行政机关终止相应处理程序。

   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农业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协议中所作出的不利陈述,不能作为农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7、调解结果的回访。农业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各项衔接工作

  1、加强领导。县农业局是农业行政调解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将农业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成立由局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各分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做好本领域农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搞好衔接。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农业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农业行政调解中要邀请当事人所在镇(乡、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参加,共同做好化解农业矛盾纠纷的工作。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置措施,及时依法调解,定纷止争;当农业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自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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