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6-2017-00030 发布机构: 五府山镇
发文日期: 2017-12-22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文 号: 府镇府发[2017] 65号 关键词: 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工作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镇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字[2016]60号)和《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财政局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饶人社字[2017]234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镇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巩固发展我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保对象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镇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居民以及住房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一个人户口本上的所有人员应全员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二、参保缴费

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180元/人,另需补缴2017年度个人参保保费30元/人,共计210元/人。

城乡居民经于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期间缴纳当年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预期不予补办,并不得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城镇职工医保或在外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2017年度未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新增参保时,需同时补缴2017年度个人保费150元/人。

    三、工作及时间要求

   (一)、以村(居)为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镇在2018年2月28日以前必须全面完成缴费任务。

   (二)、各村(居)在2018年元月31日前全面完成缴费的,则拨付该村(居)3元/人的工作经费,以进账为准,政府代缴的人数不计奖励。

   (三)、在2018年2月15日前全面完成缴费任务的,则拨付该村(居)2元/人的工作经费,政府代缴的人数不计奖励。

   (四)、在2018年2月28日仍未全面完成缴费任务的村(居),每少一人收费人则扣除10元/人的工作经费。

四、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建档立卡困难人员不收取个人参保费用。

注:附任务数



五府山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详情请见附件:

2017122214373582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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